据上海第三中院,近日,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)对一起走私黄金粉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森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,判处被告人郑某珊、谢某璇、郑某秋、袁某君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相应的罚金。
经审理查明,2024 年 7 月 20 日,被告人吕某森、谢某璇、郑某珊、郑某秋、袁某君受他人雇佣,由吕某森作为押货人员,伙同谢某璇、郑某珊、郑某秋、袁某君以贴身藏匿的方式,欲搭乘邮轮将黄金粉末携带出境,后在海关监管区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。经查,谢某璇、郑某珊、郑某秋、袁某君分别走私贵重金属 3236.79 克、3242.67 克、3244.18 克、3237.04 克,共计走私贵重金属 12,960.68 克。经检测,案涉贵重金属为纯度 99.8-99.9% 的黄金粉末。
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吕某森、谢某璇、郑某珊、郑某秋、袁某君以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走私贵重金属出境,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,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上述五被告人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,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系从犯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,可以从轻处罚;且均认罪认罚,并于庭前预缴了罚金,可以从宽处理。综合考量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潇湘晨报综合上海第三中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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